一、股權能不能繼承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雖然我國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類型,公司股東都只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是股權繼承涉及的問題仍較一般股權轉讓復雜得多。我國股權繼承制度應緊緊圍繞一方面保護死亡股東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另一方面,也應注意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特征,保護其他股東及公司健康發(fā)展的整體利益的原則,充分尊重公司章程及股東的意思表示,在股東沒有約定及章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繼承法等相關規(guī)定來設計。具體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權繼承應符合公司章程;
(二)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
(三)尊重繼承人與公司原股東的意思表示;
(四)參照公司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繼承股權。
由于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shù)的限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身份的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對股權的繼承可能會導致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對此要具體分析。
二、繼承人如何繼承股權遺產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權繼承純屬普通財產權利的繼承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繼承人依法取得股權,包括股東資格和股權的價值。但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權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但在章程條款沒有限制規(guī)定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權和股東資格自身。
理由在于,有限責任公司雖有人合性,更具有資合性,其人合性遠不如合伙企業(yè)的人合性色彩強烈。實踐中,人們經常過分強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強調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資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資者非常偏好投資者間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合伙企業(yè)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既然選擇了有限責任公司,就等于承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不再具有絕對的人合性。當然,倘若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強調股東之間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應尊重。
繼承人雖可取得股東資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在公司擔任的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jiān)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因為,公司的高管職位要么由股東會任免,要么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襲。不過,如果繼承人取得了公司中的控制股份,或者其經營才干和人格魅力博得了大多數(shù)股東的普遍認同和支持,也有機會榮登公司高管寶座。
以上就是有關股權能不能繼承以及繼承人如何繼承股權遺產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助您解決您的實際問題。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股權繼承與繼承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無關,股權繼承資格不因繼承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有所改變。股權繼承還應遵守一定的程序,符合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在繼承股權時,如果您還有問題,建議您咨詢相關的遺產繼承專家律師,以幫助您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更好地繼承應得的股票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