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遺產分割自由原則。遺產分割請求權從性質上說,屬于形成權,權利人得隨時行使,并不因時效而消滅,并且因遺產共有只是一種暫時的共有,不同于以維持共同的生產和生活為目的普通的共同共有,其原本就以遺產的分割為終局目的,因此,繼承入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并不會損害他人的利益。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的,他人不得拒絕。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分割遺產,也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請求分割遺產。
2、互諒互讓、協(xié)商分割原則。遺產分割時,當事人應當互諒互讓,協(xié)商處理,無論是遺產分割的時間,還是分割的方法、分割的份額,都應按繼承人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辦理,當然,若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可以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物盡其用原則。這是指遺產分割時,應當從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出發(fā),注意充分發(fā)揮遺產的效用,不損害遺產的價值。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yè)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jù)有利于發(fā)揮其使用效用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4、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独^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注:最高院《貫徹繼承法意見》第45條)當然,由于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因此,若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則不必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二、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種類
何謂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xié)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shù)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shù)霓k法。
(二)變價分割。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xù)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