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女兒今年才十三歲,被一個大她3十歲的人強奸了。對方明知我女兒很小,還這樣做。我們想要告他,但是他說我們女兒是自愿的,這種情況下,他的行為還屬于強奸嗎?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我國法律上的強奸罪,強奸幼女行為該如何定性”這個問題。
一、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
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
二、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yīng)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guān)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以強奸論,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即使幼女同意,但是明知對方是幼女的情形下還是認定為強奸。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直接問我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