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想買一商鋪,但是資金不夠充裕,想賣房可目前房子不好賣也賣不上價,就想等合適的時候在賣,想暫時用這個房子做房屋抵押貸款,但是只有等房價合適的時候用賣了這個房子的錢才能還抵押的貸款,我就想問這個房子已經(jīng)作為抵押物了,但為了還抵押貸款還得賣這個房子才能還,這種情況銀行允許嗎?另外就是抵押房屋能否出租,即在抵押期間這個房子我們能出租嗎?
您好,非常樂意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jīng)抵押的情況;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以,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而關于抵押房屋能否出租的問題,您是可以出租的。
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chǎn)出租的,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chǎn)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chǎn)已抵押,抵押人決主文中需要確認合同解除的,應當注意合同解除之日為通知送達之日。
經(jīng)審查認為一方當事人無解除權的,則通知到達對方時并不能產(chǎn)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合同繼續(xù)履行并不排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
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問題,可以直接撥打我的聯(lián)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