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鄧某都是吸毒者,亦是朋友。李某沒有毒品是向鄧某要求。鄧某先后四次賣毒品給李某,計麻古七粒,冰毒四個;同樣,鄧某沒有毒品時向李某要求。李某先后三次賣毒品給鄧某,計麻古一粒,冰毒四個。二人互串賣時價格均等,不賺錢。同時期二人還零星少量向其他朋友或熟人賣過毒品,價格均差不多。 李某、鄧某二人在一次相聚時被抓獲。二人當時攜帶的毒品被查獲,分別為:李某冰毒8.4279克、麻古0.1429克;鄧某九包冰毒成分凈重2.8401克、麻古16.5粒成分凈重1.5723克、咖啡因兩包成分凈重0.1825克。 問題一:該案如何定性?定何罪名準確? 1、吸毒者之間為自己吸食需求,相互串買串賣。數(shù)量較小價格均等。 賺錢,這種行為可定性為以販養(yǎng)吸嗎? 2、被抓獲時二人并無買賣毒品行為。 問題二:該案如何認定犯罪數(shù)量? 1、過去的實物證據(jù)已消失,如何確定數(shù)量?例如冰毒,二人均供述每 個為0.8克,法院則認定每個為1克。怎樣認定合理合法?可否按當 時被查獲的同類毒品單個重量推定? 2、因二人是吸毒者,當時查獲的毒品是否應全部計算在犯罪的數(sh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