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好,我想咨詢一下,對于刑事案件的管轄,在第一審時應(yīng)該是哪級法院管轄,這什么是級別管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有什么區(qū)別嗎?
您好,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quán)限。
原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轄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和當(dāng)事人住所地來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quán)限。
級別管轄是確定縱向的審判分工,地域管轄是確定橫向的審判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