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師,我想咨詢了解一下,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構成特殊累犯的條件是什么,若構成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累犯,法院對特殊累犯如何量刑?謝謝!
您好,所謂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典第66條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這是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累犯的規(guī)定。
構成特殊累犯的條件有:
(1)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
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zhì)條件。
(2)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即使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3)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
即,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特殊累犯的量刑:
1、對于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3、累犯不得假釋。
簡單地說,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