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師,之前聽人說刑事案件有指定管轄,我想問一下,什么是指定管轄,我國法律對指定管轄有什么規(guī)定?
您好,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法律依據:《高法解釋》第17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18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第19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
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指定管轄3種情況:1、管轄權不明;
2、有爭議;
3、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有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