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犯與首犯怎么區(qū)別
主犯是組織、領(lǐng)導(dǎo)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犯是在犯罪集閉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首犯不是一種獨立的共犯類型,而是包括在主犯之中的,是主犯中社會危害性程度更大的犯罪分子,是惡中之惡。首犯是從重的對象。
首犯不一定直接參加具體犯罪的實施,甚至可能根本沒有親臨犯罪現(xiàn)場。但是,首犯是犯罪集團中的核心人物,在整個犯罪集團活動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就是說在主觀上首犯對整個犯罪集團預(yù)謀實行的全部犯罪活動具有故意,在客觀上首犯的行為與其他集團成員的犯罪行為及其引起的犯罪結(jié)果之間具有因果關(guān)系。因此,首犯必須對犯罪集團實施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主犯與首犯的區(qū)別在于:凡是首犯都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犯;首犯在犯罪集團中可能是一個或二個,而主犯在犯罪集團中可能二個以上或者更多一些,首犯與主犯之間,也還有罪惡大小不等之分。
二、主犯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主犯是刑法規(guī)定的從重打擊對象,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在刑法執(zhí)行過程中,對其減刑、假釋應(yīng)作從嚴掌握。
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組織、領(lǐng)導(dǎo)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由于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