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經營罪的數額認定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個人或者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追訴: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未達到追訴標準的非法經營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二、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處罰
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yè)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