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作證的行為有哪些
1、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采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愿作證;或者采用引誘、唆使、勸說來說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妨害作證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為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為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偽證的行為。行為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采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偽證等。不管采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zhì)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為人希望他人作偽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構成犯罪。在刑事案件偵查或?qū)徟羞^程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手段致使證人作偽證這種方式來妨害作證,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刑事證據(jù)罪論處。
二、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qū)別
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qū)別是:
(一)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前者的行為是在偵查、審判中發(fā)生的;后者的行為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
(三)前者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xiàn)的;后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fā)。
(四)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上,提供偽證;而后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
(五)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