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電梯里摔打嬰兒
近日,重慶長壽區(qū)一10歲女孩摔打嬰兒原原事件引起廣泛關注,女孩的全家情況疑遭網絡曝光。昨天,女孩父母所在公司稱不屬于中石化四川維尼綸工廠,女孩的外公并非廠長。而原原家透露,已在起訴書中要求對方暫賠付30萬元醫(yī)藥費。
昨天下午,京華時報記者來到小女孩家長所在單位:重慶金維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維公司”)。據該公司一工作人員稱,公司并不屬于中石化四川維尼綸工廠(以下簡稱川維廠)下屬公司,辦公樓位于川維廠斜對面,車間位于川維廠的廠區(qū)。小女孩的父母均是金維公司下屬的儀表保運分公司職員。
據該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的邱部長稱,“小女孩的父母均姓李,同是基層一線的搶修工人。夫妻二人工齡都在10年以上”。事發(fā)后,女孩母親去了新疆,不全是因為工作調動,是她本人請年假自行前往的。他透露,女孩母親本應在明年被派往新疆,她請年假時公司并不清楚發(fā)生了什么。
刑事責任年齡怎么劃分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刑事責任年齡有普通刑事責任年齡和特別刑事年齡規(guī)定兩種規(guī)定。普通刑事責任年齡,是指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不予刑事處罰,即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即應承擔刑事處罰。特殊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嚴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從已滿十四周歲計算。
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年齡階段。
(一)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按照我國刑法典第17條第1款的明文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進入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由于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fā)展,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識,是非觀念和法制觀念的增長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夠根據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來約束自己,因而他們已經具備了基本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我國刑法認定已滿16周歲的人可以構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為負擔刑事責任。
(二)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按照我國刑法典第17條的規(guī)定,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三)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按照我國刑法典第1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也稱相對無刑事責任階段。達到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即對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備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