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qū)別
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職務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量刑幅度較寬。
二、職務侵占罪該如何處罰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眠一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在本人的職權范圍內,或者因執(zhí)行職務而產生的主管、經手、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