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
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jīng)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jīng)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tǒng)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tǒng)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qū)別。
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例如,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后再撿回該財物。又如,行為人讓不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放在浴室內(nèi)的金戒指藏在隱蔽處,打算日后取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后來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財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jù)財物的性質(zhì)、形態(tài)、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tài)、行為人的竊取樣態(tài)等進行判斷。
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內(nèi)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jīng)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在我們看來,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標準的觀點,過于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于強調(diào)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zhì)。
二、如何區(qū)分盜竊罪與詐騙罪
詐騙罪和盜竊罪是常見的兩種侵犯他人財產(chǎn)權利的犯罪,這兩種罪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客觀方面。
盜竊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它是使用秘密方法,在被害人沒有處分財產(chǎn)的意思和行為的狀況下獲得他人財物。
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它是使他人產(chǎn)生認識錯誤后,從而“自愿” 地處分或交付財物的行為。
通常情況下,詐騙罪和盜竊罪是比較容易分辨的,但在二者彼此交織的時候,需要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對詐騙罪和盜竊罪加以區(qū)分。通過對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及對詐騙罪和盜竊罪客觀方面的比較,認為詐騙罪和盜竊罪的的區(qū)別在于:財產(chǎn)損失是否是被害人處分財產(chǎn)的結果。如果被害人最終的財產(chǎn)損失是由于自己的處分行為,則行為人構成詐騙罪,反之則以盜竊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