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認定共同搶劫
1、搶劫罪以同時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其客體要件。搶劫罪包含有兩個行為,一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二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只有同時具備該兩行為的,方可構成搶劫罪。正是基于此,行為人劫取財物時,其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死亡后果的,我國刑法不再單獨予以評價,而僅僅是作為搶劫罪的一個量刑情節(jié)來處理。可見,搶劫罪中的暴力傷害行為不是一個獨立行為,不具備適用實行過限的前提條件。
2、搶劫罪其本身就蘊含著暴力傷害或者暴力威脅的故意,而且這種暴力傷害或者暴力威脅正是作為非法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要件而存在的。也就是說,暴力傷害或者暴力威脅是實施搶劫犯罪所必不可少的,在共同搶劫犯罪中,即使部分行為人不希望使用暴力或者僅僅使用暴力威脅,但對其他共同犯罪人可能使用暴力應當是有預見并予以認可的,這也是搶劫罪與非暴力性財產犯罪的一個重要不同點。
二、搶劫可以判死刑的情形
搶劫罪是我國最嚴重的八種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了可判處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種,具體如下:
1、在搶劫過程中殺人的,比如為搶劫而直接傷害或殺人,造成死亡或兩人以上重傷的。
2、同時具備上述八種情節(jié)中兩種以上情節(jié)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搶劫搶險物資,造成嚴重后果的。
5、搶劫軍用物資,嚴重減弱戰(zhàn)斗力的。
6、在搶劫過程中,并不是為了滅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7、雖在搶劫中造成重傷,但沒有殘疾的。雖有八種情節(jié)之一,但情節(jié)不嚴重的。
8、多次及數額大,但如行為人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賠,也可適用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