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的羈押期限有多長
《六機關規(guī)則》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檢察機關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將案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读鶛C關規(guī)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七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
從《六機關規(guī)則》的上述規(guī)定中不難看出:
第一,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可以最長羈押的十四日內,包括審查逮捕部門審查逮捕的七日;
第二,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一般羈押期限為三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三,《六機關規(guī)則》第一百零九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是對《六機關規(guī)則》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并且,上述三條規(guī)定之間,是一個相互關聯(lián)的有機整體,由“總”到“分”的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總的期限和這一期限在偵查和審查逮捕部門的時間分配,不能將其割裂開而孤立地引用《六機關規(guī)則》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此,偵查部門對于不移交審查逮捕部門審查逮捕的被拘留犯罪嫌疑人, 最長只能對其羈押七日,而不能“借用”本屬于審查逮捕部門的羈押時間。
二、對人大代表可以適用拘留措施嗎
拘留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層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拘留擔任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報請許可,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拘留擔任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縣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
拘留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別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本條第二、三、四款的規(guī)定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拘留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qū))以外的其他地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分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八十條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因有礙偵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的,應當經(jīng)檢察長批準,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將原因寫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