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241條第二款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對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為目的,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予以收買的行為”。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用金錢、財物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的目的是為了“結婚”、“收養(yǎng)”等。
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認定
(一)本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收買,是為了出賣而收買, “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個中間環(huán)節(jié),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后,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zhuǎn)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蛘唠m然不是為了出賣而收買,但是收買后又出賣的,也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二)本罪一罪與數(shù)罪的界限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下列行為的,應依照本法關于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對行為人以強奸罪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實行并罰;對收買的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依照本法關于非法拘禁罪、傷害罪、侮辱罪的規(guī)定認定行為性質(zhì),并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應予以數(shù)罪并罰: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行為,構成奸淫幼女罪(現(xiàn)已并入強奸罪)的。
(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并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其次,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里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最后,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jīng)成婚,并愿意留在當?shù)嘏c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最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傷害、侮辱罪)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四)、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刑法中對于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中使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詞語,因此在實際定罪量刑中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當事人肯定也會遇到此類問題,因此選擇一個好的律師進行辯護的話將會帶來不一樣的結果。如果您還有這方面需要咨詢和幫助的您可以聯(lián)系刑事方面的律師,他們將幫您解決您目前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