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不加刑的適用范圍
目前,各國刑事訴訟法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范圍,-般包括以下幾點:
1、由被告人獨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護(hù)人提起,或者檢察官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訴的案件;
2、實行兩審終審制的,是指第二審。實行三審終審制的,包括第二審和第三審;
3、經(jīng)第二審或第三審審理,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4、未上訴的共同被告人。
二、上訴不加刑有例外情況嗎
在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則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因為超出了僅有被告人一方的限制范圍,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提出了抗訴或者自訴人也提出了上訴;或者被告人一方?jīng)]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或者自訴人的提出了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認(rèn)為第一審法院所判刑罰過重,為減輕被告人的刑罰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yīng)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于消除被告人因擔(dān)心加重刑罰而不愿或不敢提出上訴的思想顧慮,使被告人能夠毫無顧忌地行使上訴權(quán),保障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不會因上訴而惡化,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辯護(hù)權(quán)。上訴不加刑也有利于提高審判質(zhì)量,大量的刑事案件通過上訴,可以加強(qiáng)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和指導(dǎo),提高辦案水平。
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必須遵守的原則,不能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將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案件,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而發(fā)回重審或指定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