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定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guī)定了不起訴的具體程序,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 責任的。如果案件出現上述應當適用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檢察官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能嚴格依法行使,應當不起訴而起訴,就是錯訴。所以,理論上又把這種不起訴 稱為絕對不起訴。
二、法定不起訴要經過哪些程序
同起訴決定一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也是對案件處理的一種結果,因而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不起訴決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為了保證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質量,及時發(fā)現和糾正可能發(fā)生的差錯,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guī)定了不起訴的具體程序,其具體內容如下:
1、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凡是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這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確認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決定性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不起訴決定書的名稱、編號;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等;
(3)案由和案件來源;
(4)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其他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5)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刑事訴訟法條款;
(6)檢察長署名,制作日期和加蓋院??;
(7)附注事項。
2、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3、解除扣押、凍結。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采取扣押、凍結,是一種強制偵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物,保證判決的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執(zhí)行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