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多少年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非法拘禁罪的認定,還要特別注意拘禁的時間對罪與非罪的影響。刑法雖然沒有對本罪的成立作時間長短的限制,但是對于只拘禁了十幾分鐘甚至幾分鐘的情況,一般不應當以犯罪論處。這也符合刑法對于犯罪的界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非法拘禁致使他人傷亡怎么判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傷亡根據(jù)情況的不同,分別處理:
(1)《刑法》第238條第2款規(guī)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的情形實際屬于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從理論上講,在第2款情形下,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傷亡是過失造成的,故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性質沒有變,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該條第3款規(guī)定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屬于轉化犯。因為行為人客觀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觀上對傷亡結果是有認識的、是故意的心態(tài),所以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從而轉化為該罪,行為性質也發(fā)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