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逮捕是我國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以及司法解釋,逮捕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逮捕羈押的時間是多長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逮捕后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后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提起公訴后,檢察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一次,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提起公訴,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的審限是20天,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jīng)高院批準,可再延長一個月。
所以在進入法院程序前,最長的羈押期限是10個半月。進入法庭審理后最長羈押期限要以審理程序來定,簡易程序是70天,普通程序是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