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上沒收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1、沒收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shù)氖諝w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的只能是屬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產,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物及其在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有的份額。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這是我國罪責自負不株連他人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和要求。
2、沒收財產刑是剝奪罪犯個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財產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一般由法院執(zhí)行,沒收財產的范圍一般限于罪犯個人所有的與犯罪有關的財產,有的國家規(guī)定只要是罪犯個人財產,無論與犯罪有無關系均可沒收。
為確認沒收物的所有權,多數(shù)國家法律都規(guī)定了一定期限,公開宣告沒收財產,允許對財產持異議者提出所有權申請。
3、在沒收財產以前,對于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如果需要以沒收的財產予以償還的,經債權人申請,應當償還。
債權人的申請必須在沒收財產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為了保護正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不知道沒收犯罪分子財產的債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可以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到債權人的申請后,經審查屬實且屬于正當債務的,應當予以償還。
二、驅逐出境適用于哪些人
1、驅逐出境是指對犯罪的外國人強迫離開中國國(邊)境的一種特殊的刑罰方法。它只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對本國人不適用,因此,我國刑法將其作為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的特殊刑種作了單獨規(guī)定。
2、對于犯罪的外國人不是都適用驅逐出境,而是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結合國際間的關系和斗爭形勢的需要等,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適用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驅逐出境。
3、驅逐出境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與無國籍的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于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