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怎么計算?
政治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利,刑法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適用對象、判決依據(jù)都有嚴格的規(guī)定,對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刑法也明確作了如下幾種規(guī)定:
1、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處死刑(含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在緩期二年執(zhí)行期滿和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從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時執(zhí)行。
二、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哪些犯罪?
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有以下兩種人: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實施了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質決定了對他們除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外,不論判處何種刑罰,都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類型,包括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但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這幾種犯罪,只要是危害嚴重的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適用于雖然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于一般參加者,刑法規(guī)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