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
(一)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非法拘禁罪的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凡符合這一特征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jiān)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時間持續(xù)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
(三)非法拘禁罪的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四)非法拘禁罪的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二、如何區(qū)分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
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兩者都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qū)別在于:
(一)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只能是國家工作人;
(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三)犯罪行為表現(xiàn)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fā)生,互有關聯(lián)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