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對象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zhí)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zhí)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里的“解救職責”,是指在職務范圍內或責任范圍內具有“解救”的內容。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有解救職責,解救職責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執(zhí)行。具體指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檢察、法院、民政、婦聯等部門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參與解救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fā)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怎么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現實生活中,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阻礙行為多種多樣,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泄露解救的執(zhí)行人員、時間、步驟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買人與被收買人之間非法形成的婚姻、收養(yǎng)關系時,宣布這種關系“合法”予以維護;對要求解救的被收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進行威脅、蒙騙,令其不得報案,要求解救;責令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與買主共同生活;向上級部門或要求提供協助的其他執(zhí)行解救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的情況或拒絕提供或隱瞞情況;利用自己知道內情的便利為他人如何阻礙解救出謀劃策等。 這些不同的行為方式導致犯罪情節(jié)均有不同。但一般而言,情節(jié)較輕,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的傷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積極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態(tài)度很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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