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放火罪的構成特征
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放火罪包含如下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
放火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其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益。
2、犯罪客觀方面
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
一般主體,并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其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放火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如何認定
(一)放火罪的預備與未遂
認定行為是屬于未遂還是預備的標準在于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行為?!爸帧笔侵福?/p>
1、行為必須是接觸或者接近了犯罪對象,對犯罪客體構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脅;
2、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犯罪結果產生的性質,即如果不是主觀方面的原因,而任其發(fā)展下去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
3、行為與預備行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為人的犯罪意圖。
對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動作則是預備行為;開始點火,則屬于已經“著手”。
(二)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中止
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未遂。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于危險狀態(tài)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guī)定的危險狀態(tài)。
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問題。但是,對危險犯的認定時,從危險犯到實害犯的狀態(tài)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雖然行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積極主動的實行行為,但犯罪并沒有靜止下來,犯罪仍在行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態(tài)是不確定的。因此,被點燃物獨立開始燃燒不是表明犯罪已經構成既遂,而犯罪行為仍然在發(fā)展過程中。犯罪形態(tài)作為一個停頓的點,此時既然沒有停頓下來就不能認為是犯罪的既遂。此時,可以認定為犯罪的中止。
根據(jù)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構成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這一轉變的過程中,如果被點燃物已經燒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則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實害犯的既遂。
三、放火罪判幾年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行為沒完成,按照刑法規(guī)定,可以有相應的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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