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武器裝備罪(刑法第440條),是指軍職人員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侵犯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于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zhàn)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zhàn)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系到部隊戰(zhàn)斗力的強弱,因此,為了保證武器裝備時刻處于良好的戰(zhàn)備狀態(tài),軍隊通過制定、施行大量的、適用于各類、各種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規(guī)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裝備管理使用制度。本罪侵犯的正是這一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
違抗命令,是指下級部屬違背上級首長的作戰(zhàn)命令、指示。遺棄武器裝備,不是指一般地將武器裝備丟失,而是指負有履行保管武器裝備的義務,有能力承擔保管武器裝備的能力而拒不履行保管義務,侵犯國家對于武器裝備的管理規(guī)定。遺棄武器裝備,既可以是作為犯罪,也可以是不作為犯罪,即行為人可能以不管不問的手段對武器裝備不履行應盡的保管義務。遺棄,是指故意拋棄的行為。遺棄的場所法律沒有限制,一般是在戰(zhàn)場、軍事行動地區(qū)和野外訓練場等。遺棄的對象是行為人依法持有或有權管理的、能夠供部隊使用的武器裝備,包括暫時損壞但能夠修復的武器裝備。在戰(zhàn)場上,行為人自行將戰(zhàn)損無法及時修復的武器裝備丟棄,不屬于遺棄武器裝備。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遺棄的,應作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在戰(zhàn)場或戰(zhàn)斗中,根據(jù)作戰(zhàn)的需要或上級首長的命令丟棄一些武器裝備的行為,以減輕部隊不必要的負擔,便于部隊機動作戰(zhàn)、輕裝行進,不屬于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不能按本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xiàn)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xiàn)役警官、文職千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zhí)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遺棄部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會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zhàn)斗力,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根據(jù)作戰(zhàn)的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丟棄一些武器裝備,以達到輕裝或者迷惑敵人等戰(zhàn)術目的,或者因戰(zhàn)事緊急,來不及妥善處理武器裝備,不得已而丟棄的,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結果而采取的艦艇人員棄艦求生、飛行員棄機跳傘等行為的,不能認為行為人有遺棄武器裝備的主觀故意。
二、遺棄武器裝備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zhàn)中有重要作用的武器裝備。根據(jù)軍隊有關武器裝備管理規(guī)定,主要武器裝備指的是各種導彈、飛機、作戰(zhàn)艦艇、登陸艦和1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電臺和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
其他嚴重情節(jié),是指軍隊指揮人員帶頭遺棄的;煽動他人遺棄的;遺棄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的;因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嚴重影響部隊軍事行動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