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訊逼供罪的構(gòu)成要件有哪些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刑訊逼供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和國家司法機關(guān)的正常 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quán)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guān)的正常活動,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司法機關(guān)的威信。
刑訊逼供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gòu)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
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
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quán)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gòu)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quán)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刑訊逼供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刑訊逼供罪怎樣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