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巖盛妝百貨火災
昨日凌晨,深圳寶安區(qū)石巖街道盛妝百貨商場發(fā)生大火,大火持續(xù)6個多小時,過火面積萬余平方米,昔日繁華商場被燒成空架,由于風大,火勢蔓延迅猛,救災現(xiàn)場一度完全失控,火大煙大,聲勢嚇人。所幸系商場打烊后起火,人流量不大,五名受困人員很快被救出,目前無人員傷亡。起火原因目前正在調查中。
深圳石巖盛妝百貨火災,大火躥出3米多高大樓燒成黑空架。前晚11時35分許一樓東側天花板起火,起火商廈名為盛妝百貨,位于深圳寶石南路中心地帶,為石巖最繁華區(qū)域之一。大火躥出3米多高,濃煙飄出千余米遠,遠在500米外的松白路路面皆清晰可見。
放火罪怎么進行認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后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qū)別。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fā)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fā)生。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fā)現(xiàn)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設備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fā)生。這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于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構成放火罪。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泄憤報復而放火,為湮滅罪證、嫁禍于人而放火,因戀愛關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于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