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群眾在貸款的時候都會要求提供真實的身份證,用假身份證騙取信貸構成犯罪嗎,貸款詐騙罪怎么認定呢?
案件介紹:
1、2007年4月3日,被告人韋某以經(jīng)營服裝生意為由,使用本人照片及“韋某怡、452731198006081026”的信息辦理了虛假的身份證,由其母親蒙某作為擔保人,持該身份證復印件到大化信用社,向信貸員騙得貸款2萬元人民幣。被告人韋某將錢用于賭博,導致貸款到期無錢歸還,即用舊檔案復印件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多貸10000元人民幣來支付利息。案發(fā)后,蒙某于2011年5月21日代韋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共35564元。
2、2008年3月20日,被告人韋某濤以裝修房子為由,提交替換為自己頭像的“黃某青”身份證復印件,冒充“黃某青”,由其父親韋某春作為擔保人,到大化信用社向信貸員騙得貸款2萬元人民幣。得逞后被告人韋某濤將錢用于賭博。案發(fā)后,其胞妹韋某芳于2011年5月10日代韋某濤償還本金及利息共27873元。
法院判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二被告人所騙取的這兩筆款項的行為如何定性,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二被告的行為均貸款詐騙罪;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二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韋某、韋某濤雖持個人虛假的身份證并虛構貸款用途,向信用社借貸,但被告人韋某、韋某濤在辦理上述貸款的借款手續(xù)時,分別以其母親蒙某、韋某春作為借款擔保人,擔保人在辦理貸款手續(xù)時提供了真實的身份信息,并承諾承擔擔保責任,而蒙某、韋某春都是退休干部,有固定收入,并在辦理擔保協(xié)議書上簽字,韋某、韋某濤所借的貸款到期后,信用社信貸員也沒有向擔保人發(fā)出催繳通知書。案發(fā)后,蒙某、韋某芳已實際代韋某、韋某濤償還了上述兩筆貸款本息,故認定被告人韋某、韋某濤主觀上具有詐騙該兩筆貸款的故意,證據(jù)不足。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二被告人所借的上述兩筆貸款不構成犯罪。
律師解析:
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chǎn)生錯覺。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jīng)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4、使用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后采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guī)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后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jīng)濟活動,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其次,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shù)額較大”。至于何謂“數(shù)額較大”有待于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