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察設(shè)局殺人案被判死緩
2013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對被告人李才坤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才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李才坤,男,1984年12月11日,捕前系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民警。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凌晨1時20分,被害人班某陸與其老鄉(xiāng)班某影因涉嫌報假案被帶到龍新派出所調(diào)查,由被告人李才坤對被害人班某陸及其老鄉(xiāng)班某影進行審查。
經(jīng)審查,班某影構(gòu)成謊報案情,于2012年7月1日因謊報案情被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200元。被害人班某陸未參與謊報案情,在龍新派出所候問室等候處理。李才坤在審查班某陸時,認為被害人班某陸氣焰囂張,侮辱謾罵民警,并向公安機關(guān)“叫板”,且此人全身多處刺有紋身,有犯罪前科,有潛在社會危害性,就產(chǎn)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搶劫案件將班某陸開槍擊斃的想法。
2012年7月1日晚上19時許,李才坤在街邊找到為做假證攬生意的黃某某,并要求黃某某配合其報假案抓一個人。在取得黃某某同意后,李才坤返回派出所,告知被害人班某路可以離開,并自行駕車搭載班某路行至愛南路附近。隨后,李才坤要求班某路下車在指定地方等他,而李才坤自己則開車行至前方路口后,打電話通知黃某某報假案。黃某某依照李才坤指示打電話報警,稱其金戒指被搶。李才坤遂下車步行回到班某路下車地點,假裝與班某路商量事情。在此過程中李才坤突然掏槍向班某陸開槍。班某陸頭部中槍倒地后,李才坤將事先準(zhǔn)備好的金戒指放在班某陸的左前褲袋里,又將事先準(zhǔn)備好的匕首放在班某陸的手中。然后李才坤拿出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報警說自己在愛南路開槍將一名持刀搶劫的嫌疑人擊中,并撥打龍新派出所值班室電話向龍新派出所值班室通報了自己開槍擊中被害人的情況。
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警大隊在審問黃某某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李才坤涉嫌故意殺人,遂于2012年7月2日3時許在龍新派出所會議室將被告人李才坤抓獲。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才坤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李才坤作為一位持槍工作的人民警察,實施了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犯罪情節(jié)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yīng)當(dāng)判處死刑,但鑒于李才坤對被害人家屬作出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可對李才坤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zhí)行。宣判后,被告人李才坤當(dāng)庭表示上訴。
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biāo)準(zhǔn)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應(yīng)當(dāng)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fù)、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chǎn)生諸如多人死亡,導(dǎo)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wèi)過當(dāng)?shù)墓室鈿⑷耍?/p>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tài)下當(dāng)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yǎng)、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fā)現(xiàn)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jié)較輕情況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