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今,物欲橫流,為了金錢真是什么事兒都干的出來。利用家庭成員身份騙取保金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呢,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案情介紹:
2005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戴某為了在被告人楊某、高某某共同經營的汽車修理廠免費維修其妻的三菱跑車,遂與被告人楊某合謀欲故意撞車制造車損事故,騙取保險金。后在被告人高某某的提示下,被告人戴某用其妻的身份證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了車輛的車損險等險種。被告人楊某將撞車之事交給本車間的修理工被告人顧某某辦理。2005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顧某某駕駛該三菱跑車行駛時故意撞向路邊水泥墩,造成車損事故,借此向保險公司索賠,騙得理賠金為人民幣78 600余元的銀行現金支票1張。后被告人戴某與被告人楊某因車輛的維修質量及理賠金的分配等問題發(fā)生糾紛,戴不愿提供其妻的身份證,致使被告人楊某、高某某至銀行取款未逞。
法院判決:
首先,戴某使用其妻的身份證件辦理車輛保險,屬于實際投保人、受益人,符合保險詐騙罪的主體要求。一方面,從婚姻家庭意義上講,戴某與其妻對于家庭財產的損益具有利益共同體,其投保后所獲得的法益,除夫妻間另有約定外應為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屬于共同受益人,雖然,刑法第198條第1款第4項并沒有將受益人作為行為主體,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后,編造虛假的原因,將非保險事故謊稱為保險事故,從而騙取保險金的,完全符合刑法第198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宜認定為“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因而戴是該罪的適格主體。
另一方面,戴某使用其妻的身份證件辦理保險事宜并繳納保險費,設立保險關系的行為均由其具體實施,雖然形式上使用了其妻的名義,但實質上是代表家庭的財產保險行為,是共同投保人。
同時,戴利用其妻身份證件辦理車輛險僅是其實施保險詐騙的手段行為,因此,從本質上說,其也是實際投保人,符合刑法第198條第1款第4項的主體要件;
其次,戴某具有詐騙保險金的主觀犯意并與他人共同實施了保險詐騙行為。戴某為達到免費維修車輛的目的,與車輛修理廠人員共同計謀制造保險事故進而騙取保險金。其辦理車輛保險的本意就是為了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具有詐騙保險金的主觀故意。在與他人形成保險詐騙的犯罪故意后,又進行犯罪分工,由他人具體實施撞車造成保險事故,并將非保險事故謊稱為保險事故進而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其既有詐騙保險金的主觀故意又實施了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符合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再次,根據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規(guī)定,在一行為同時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時,應以適用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為原則,以適用重法優(yōu)于輕法為例外。我們知道,刑法第266條關于詐騙罪的法條屬于普通法條,而刑法第192條至198條關于金融詐騙罪的法條屬于特別法條,這在理論上、實踐中都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在詐騙侵財案件中,首先成立的是普通詐騙罪,然而刑法分則為體現對特殊領域的保護,又具體規(guī)定了金融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其他詐騙犯罪,其法旨在于對此類領域的特殊保護。
律師解答:
保險詐騙罪的構成如下:
1、侵犯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guī),采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較大數額保險金的行為。保險金是指按照保險法規(guī),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待發(fā)生合同約定內的事故后獲得的一定賠償。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
(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為日后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fā)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謊稱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夸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為騙取保險金,制造賠償條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3、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具體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可以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險金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