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決定取保候?qū)彽那樾?/strong>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qū)彛?/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已經(jīng)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蛘哚尫牛?/p>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的;
(三)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jié)的案件,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的。
二、檢察院可決定取保候?qū)弳?/strong>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jù)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nèi)結(jié)案,需要繼續(xù)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zhì)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qū)彙?/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