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其犯罪構成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只限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除此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法人單位,均不具有本罪的主體資格。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法人單位具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故意。
二、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qū)別
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有二:
第一是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第二是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占有。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后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