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中剝奪的是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罰主要分為徒刑和資格刑兩種。資格刑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