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什么時候可以正當防衛(wèi)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須采取正當防衛(wèi)行為,使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喪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為:
(一)暴力劫持或控制飛機、船艦、火車、電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時;
(二)駕駛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時;
(三)正在實施縱火、爆炸、兇殺、搶劫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為時;
(四)人民警察保衛(wèi)的特定對象、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時;
(五)執(zhí)行收容、拘留、逮捕、審訊、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搶奪武器、行兇等非常情況時;
(六)聚眾劫獄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監(jiān)獄和勞改、勞教場所的被監(jiān)管人員暴動、行兇、搶奪武器時;
(七)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襲,或佩帶的槍枝、警械被搶奪時。
二、哪些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
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
(一)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
(二)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三)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四)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五)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六)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xù)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七)防衛(wèi)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wèi)加害對方。
(八)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九)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wèi)”。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wèi)。
(十)起先是正當防衛(wèi),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wèi)過當”,不屬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出現(xiàn)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況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