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當防衛(wèi)的法律規(guī)定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p>
二、國家賠償后排除正當防衛(wèi)嗎
首先,將“正當防衛(wèi)”歸入“其他法律、法令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缺乏法律依據。這種“其他……情形”條款屬于法律上的彈性條款,是為補救法律所未能涵蓋的其他同類情況而設置。這種條款通常比較籠統(tǒng),但它必須遵循的一個原則是,應當與同一條文中已明確列舉的事項保持相對一致性。比如前述條款,從已列舉出的事項可以看出,這種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一般是指可能存在某種違法犯罪情形,但由于特定原因而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中就包括防衛(wèi)過當。對此,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而正當防衛(wèi)行為原本就不構成犯罪,且屬于有益于社會的行為,故所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無從談起。
其次,國家賠償法并未將正當防衛(wèi)被羈押的情況,排除于國家賠償范圍之外。
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該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內容針對的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卻并未將刑法第十七條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同時包括進去。
最后,這一問題實際上也暴露出目前國家賠償法存在的一些含混之處,以及刑事法律中對正當防衛(wèi)行為認定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guī)定公、檢、法機關各自對正當防衛(wèi)行為的認定權限。實踐中,公安偵查階段認為行為人是正當防衛(wèi)可放人;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或者審查起訴時,認為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構成要件時,也可作不捕或不起訴處理;而法院審判階段,法官認為是正當防衛(wèi),則可認定被告人無罪并予以釋放。
由于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階段的職責和任務不同,對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難免產生不同認識,從而可能造成錯誤羈押。因此,建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實現(xiàn)相互間的充分協(xié)調與契合,避免再次出現(xiàn)此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