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補充鑒定的條件是什么
補充鑒定應有下列條件之一的:
(1)發(fā)現(xiàn)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3)其它需要補充鑒定的情況。
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鑒定機構人不具備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資格或者超出鑒定范圍的;
(2)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3)鑒定人虛假鑒定的;
(4)鑒定人應當而沒有 回避的;
(5)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重新鑒定不能超過二次。
訴前鑒定一般是指司法機關尚未受理、立案的案件,訴訟當事人一方委托鑒定機構對待訴事項中某個專門性問題進行的鑒定?!端痉ㄨb定程序通則(試行)》規(guī)定,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訴前鑒定的受理范圍限于司法機關尚未受理、立案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
二、刑事復核鑒定的條件
鑒定委員會復核鑒定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
(1)鑒定分歧的最終鑒定。在同一裁判活動中,兩個以上鑒定機構就同一問題的鑒定要求做出根本不同的鑒定結論,當事人等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鑒定委員會鑒定,或者承辦案件的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提請鑒定委員會鑒定。這種協(xié)調鑒定分歧的鑒定是鑒定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2)受理特殊的指定鑒定。有的案件由于種種主、客觀原因,不宜交其他鑒定機構鑒定,直接由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
(3)受理個別疑難案件的鑒定。 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遇到個別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鑒定難度極大,其他鑒定機構力量有限,直接或通過相應途徑提交鑒定委員會組織優(yōu)勢技術力量進行攻關性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