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qū)彈l件是什么
對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yīng)作出許可性規(guī)定,可辦理取保候?qū)彛?/p>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嫌疑的;
(2)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yīng)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jù)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nèi)辦結(jié),需要繼續(xù)查證、審查的;
(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取保候?qū)徏纫WC人又要保證金嗎
取保候?qū)彽娜?,決定機關(guān)不能同時要求其提出保證人并交納保證金,不能搞雙重保證,在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這兩種保證方式中,只能選擇適用其中一種,不能同時并用。
取保候?qū)彴讣饕m用于犯罪較輕,社會危險性較小的案件,采用保證人擔?;蛘弑WC金擔保的單一保證形式基本上已可起到保證作用。對于采用取保候?qū)彶荒芊乐股鐣kU發(fā)生的,依法通過采取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即逮捕措施未解決,而不能用加大保證力度的方法。
如果要求被取保候?qū)彽娜吮仨毺峁﹥煞N保證形式,就會使一些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的人,不能適用取保候?qū)?。例如有些人能夠提出保證人,但卻不能提供保證金,而有的人卻能提供保證金,不能提出保證人,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能運用取保候?qū)彙?/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