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被判3年罪不涉房
29日上午,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龔愛愛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龔愛愛因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龔愛愛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龔愛愛在已有合法戶籍和身份證的情況下,2005年在北京購房時付款30萬元通過售樓人員為本人及其女兒購買北京市戶籍。2008年10、11月份,被告人龔愛愛讓何生發(fā)再次給她辦理一個名為“龔愛愛”的戶籍。張新堂又通過他人找到了山西省興縣公安局維嘉灘派出所為龔愛愛辦理了假戶籍,后將該假戶籍遷入神木縣大柳塔派出所,并辦理了與其原來真實的身份證號碼不同的“龔愛愛”的居民身份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愛愛多次偽造、買賣戶籍等身份證明,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戶籍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chǎn)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客體的復雜性是由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內(nèi)涵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本法設立本罪的目的是嚴密法網(wǎng),使司法機關易于證明犯罪而使腐敗官員難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員貪污受賄難以證實的情況下,把舉證責任部分轉移而設立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chǎn)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chǎn)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這里所說的財產(chǎn),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chǎn),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是屬于別人實質(zhì)是行為人的財產(chǎn),應當屬于行為人擁有的財產(chǎn)。這里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對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guī)定應屬于行為人合法占有的財產(chǎn),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chǎn)、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jù)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其次,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擁有的財產(chǎn)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包括行為人雖然“說明”了,但司法機關查證不能證明其說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差額部分的財產(chǎn)被推定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為狀態(tài),表現(xiàn)為國家工作人員對數(shù)額巨大的不合法財產(chǎn)的占有和支配。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龔愛愛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chǎn)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發(fā)后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chǎn)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chǎn)來源的合法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