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詐騙中共同犯罪的認定
1、如果名義被冒用者在行為人冒用自己名義進行合同詐騙后獲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態(tài)度消極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名義被冒用者明知行為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提供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實際上起到幫助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作用,一般來說構成共同犯罪,應承擔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3、保證人不知道行為人利用經(jīng)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行為人提供擔保,不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保證人明知行為人利用經(jīng)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為之提供擔保,實際上是一種幫助行為,應當承擔共犯的罪責。
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合同詐騙,數(shù)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合同詐騙數(shù)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chǎn)資料,嚴重影響生產(chǎn)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