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款利息計入貪污罪數(shù)額嗎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應否計入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數(shù)額問題的批復》:“貪污、挪用公款(包括銀行庫存款)后至案發(fā)前,被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貪污、挪用公款行為給被害單位造成實際經(jīng)濟損失的一部分,應作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連同其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繳,但不作為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數(shù)額計算?!?/p>
據(jù)批復可知,由貪污款產(chǎn)生的利息,不計入貪污罪的犯罪數(shù)額中,但應與貪污的款項一并追繳。
二、如何計算貪污物品的價值
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被盜物品的數(shù)額計算方法。對貪污物品的價格,應以貪污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如對單位的辦公用品進行貪污的,應以單位采購這些物品的價格計算。如若貪污的是倉儲物品,應以倉庫庫存物品的價格計算。對于不能確定價格的,可區(qū)別情況,根據(jù)作案當時、當?shù)氐耐愇锲穬r格,并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計算。
(1)如果貪污的是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于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于國家指導價,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如果貪污的是生產(chǎn)領域的產(chǎn)品,成品按上述第 1 種情況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如果貪污的是單位的或受托管理、使用和運輸中的公民的生產(chǎn)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
(4)對進出口貨物、物品進行貪污的按第 1 種情況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
(5)如果貪污的是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6)對貪污外幣的,若貪污日期確定,以確立日期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價計算。若不能確定具體日期或連續(xù)多次貪污外幣不能夠確定當時價格的,可以這一段時期的平均外匯成交價格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