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
(一)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訊設施,包括廣播電臺的發(fā)受電波的設施如鐵塔發(fā)射臺、發(fā)射機房、電源室等;電視臺的發(fā)射與接受電視圖象的設備以及有線廣播電視傳播覆蓋設施;郵電部門的收發(fā)電報的機器設施;公用電話的交換設施、通訊線路如架空線路、埋設線路、無線線路等;衛(wèi)星通訊的發(fā)射與接受電訊號的設施;微波、監(jiān)測、傳真通訊設施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砸毀機器設備,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桿,故意違反操作規(guī)程,使機器設備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
(三)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yè)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的內(nèi)容表現(xiàn)為,行為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為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實施本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泄憤、嫉妒陷害、貪財圖利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通訊器材的案件(如偷割電話線、通訊電纜等)時有發(fā)生。如果竊取的是庫存的或者正在生產(chǎn)、維修中的通訊器材,只能侵害財產(chǎn)所有權,并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桿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shù)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財產(chǎn)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shù)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刑?!?/p>
(二)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壞方法除拆毀通訊設施等一般方法外,還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設施的,屬于手段牽連。根據(jù)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應按放火罪、爆炸罪處罰。當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能夠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處罰。
三、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嚴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jié),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具體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jié),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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