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緊急避險?
我國刑法第21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征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征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梢?,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lián)系到具體事態(tài)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構成緊急避險的條件有哪些呢?
(一)避險意圖
避險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于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因此,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二)緊急避險的對象
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三)避險起因
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
(四)避險客體
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五)避險時間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fā)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
(六)避險可行性
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七)避險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上文就是對緊急避險的概念,以及構成緊急避險的條件的有關介紹。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了行為人對緊急避險的行為可以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其前提是必須滿足緊急避險的條件。此外,雖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此看來,緊急避險對當事人的刑事處罰尤為重要,實踐中,在對緊急避險的處理上,如果稍有不當就會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的傷害,因此我們建議當事人最好請專業(yè)的刑事律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