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關于自首的含義,在刑法上根據(jù)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規(guī)定:
1、刑法上的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刑法上的特別自首、準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特別自首、準自首的詮釋: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自首?
以下的情形不能認定為自首:
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應認定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報案,而是其親友暗中報案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其抓獲的,不應視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