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屬于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動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置于司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進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
(1)親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親自直接向司法機關、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投案。
(2)代投,是指犯罪嫌疑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投案,而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代投的特點:一是犯罪嫌疑人確有投案自首的意愿;二是犯罪嫌疑人確有暫不能親自前往投案的正當事由;三是犯罪嫌疑人確有托人代投的真實意思表示;四是犯罪嫌疑人不能親自前往投案的事由消失后,必須立即到案,并交代自己的罪行,不能以代投人己代交為由而拒不交代。
(3)陪投,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在他人陪同下前往投案。
(4)送投,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由其親友將其送去投案。送投的特點:一是犯罪嫌疑人是由其親友送去投案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是在其親友的規(guī)勸或精神壓力下才不反對去投案;三是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送到司法機關后,必須自己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或承認司法機關己發(fā)覺的罪行,或承認其親友所舉報的罪行。
二、自動投案時間如何確定?
自動投案必須發(fā)生在犯罪嫌疑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對自動投案的時間限定。自動投案的時間跨度大,既可以在犯罪被發(fā)覺之前投案,也可以在犯罪被發(fā)覺之后投案。但其前提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投案。
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采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