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刑罰的種類有哪些?
1、管制:就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zhí)行的刑罰方法。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zhí)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無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終身自由。在判決執(zhí)行以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死刑:也稱生命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對犯罪分子的肉體予以剝奪而不是對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剝奪,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因此也稱為極刑。
6、罰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于財產刑。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7、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適用時,是作為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適用于重罪。
8、沒收財產:就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我國附加刑中較重的一種。 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9、驅逐出境:就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是一種專門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獨立適用,又可附加適用。
二、刑罰什么情況下會消滅?
刑罰的消滅,是指由于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致刑法對特定犯罪人的刑罰權利滅失。
刑罰消滅的事由有刑罰裁量權和刑罰處罰權的消滅兩種:
(一)刑罰裁量權的消滅事由有以下三種:
1、犯罪人在判決前死亡;
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撤訴;
3、犯罪人在判決前獲大赦。
(二)刑罰處罰權的消滅事由有如下八種:
1、犯罪人在判決后或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死亡;
2、犯罪人執(zhí)行完畢人民法院判決的刑罰;
3、被判緩刑的犯罪人緩刑期限屆滿,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zhí)行;
4、犯罪分子獲假釋,假釋考驗期限屆滿,原判刑期執(zhí)行完畢;
5、免于刑事處罰,犯罪人雖負有刑事責任,但因免于刑事處罰而無刑罰執(zhí)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終止執(zhí)行;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過刑罰執(zhí)行時效,犯罪人被依法判處刑罰,但因某種原因超過法定的行刑時效而刑罰沒有執(zhí)行;
9、超過追訴時效,犯罪人犯罪后超過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