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破壞交通工具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行為,并且足以使其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毀重要機件,故意違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隱患并交付使用等。實施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等特定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才構成本罪。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fā)生。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于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故意破壞交通工具罪與故意破壞財物罪的區(qū)別
(一)侵害的客體不同。破壞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犯罪對象不同。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的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無此限制。
(三)主觀故意內容不同。破壞交通工具罪必須具有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故意毀壞財物罪只能出于毀損、破壞公私財物的直接故意。
三、故意破壞交通工具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條之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后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嚴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
在堅持以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jù)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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