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實施了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質決定了對他們除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外,不論判處何種刑罰,都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類型,包括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但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這幾種犯罪,只要是危害嚴重的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適用于雖然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于一般參加者,刑法規(guī)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又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犯罪,但屬于積極參加者而且罪行較輕等等。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計算根據主刑的不同,有以下三種方法:
1、判處死列(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刑法規(guī)定,管制的刑期,從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計算,刑法又規(guī)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
3、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zhí)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期屆滿減為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期滿后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其人民法院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如某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在主刑執(zhí)行完畢后,從監(jiān)獄釋放之日起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