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認定徇私枉法罪
該罪屬于行為犯,即司法工作人員只要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實施了違背事實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為,無淪上述行為是否達到目的,均為該罪既遂。
若司法工作人員在實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為的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發(fā)現檢舉,或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為人工作發(fā)生變動而未能繼續(xù)完成法定行為,其已經實施的行為又不足以達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為該罪未遂。
二、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的區(qū)別
(一)主體不同。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可以構成共犯;后者主體是在偵查、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四種訴訟參與人,即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二)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上須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而后者除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作偽證外,證人只是具有證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不要求身份條件和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前者犯罪手段廣泛,除在制造偽證、隱匿、銷毀證明材料上與后者相同外,還可以在起訴、審判過程中曲解或濫用法律條文,玩弄或違反訴訟程序,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而后者行為人只能在偵查、審判過程中作虛假證明、作不符合事實的記錄、作違背事實的鑒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譯。
(三)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而后者侵犯的客體主要是人身權利。